第
一 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興大學植物病理學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第
二 條 本會以聯繫系友感情,加強系友團強,砥礪系友學術研究,促進系友事業合作與協助母 系發展,並宏揚母校「誠樸精勤」之精神為宗旨。第
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興大學農學院植物病理學系(台中市國光路250號)。 第 二 章 會 員第
四 條 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,均為本會當然會員。一、前台灣省立農學院植物病蟲害學系畢業者。
二、前台灣省立中興大學農學院植物病理學系及研究所畢業者。
三、國立中興大學植物病理學系及研究所畢業者。
四、凡現任或曾任教於本學系所者。
五、曾於本學系所進修或研究者。
第
五 條 對母系所或本會有特殊貢獻,得經理事會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本會榮譽會員。 第 三 章 權利與義務第
六 條 凡本會會員應有下列各項義務及權利:一、繳納會費。
二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三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四、參與年會、定期性學術演講會及其他臨時性集會。
五、接受本會出版之刊物。
六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七、母系所與系友之聯繫,洽詢及其他服務之提供。
第 四 章 組 織第
七 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關為會員大會,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第
八 條 一、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。由會員票選擔任之。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二、本會得置名譽理事若干人,由理事會推薦之。
第
九 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會,由理事中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組織之,常務理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第
十 條 本會監事會中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任期二年,不得連任。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,負責主持會務,任期二年,不得連任。
第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及副總幹事各一人,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總幹事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副總幹事襄助總幹事處理會務。
第十三條 本會得聘請現就讀於母系所同學為學生幹事。
第十四條 本會得於各地設立聯絡處並視實際需要成立分會。
第 五 章 職 權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二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三、選舉理監事。
四、討論有關會務事宜。
五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、對內處理一切會務。
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履行職務事項。
二、本會工作及職務之審議。
三、經費及預算之稽核。
四、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 六 章 會 議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;召開日期,由理事會決定,並召集之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集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每年召集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。
第廿一條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,經常務監事之同意,得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第 七 章 經 費第廿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大會會費。
二、會員及其他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助。
第廿三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。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捐贈予母系所,不得分配於任個人或私人事業。
第 八 章 附 則第廿四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,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。
第廿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於民國
77年8月6日通過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Email to: [email protected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