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中興大學植物病理學系系友會章程


章 總 則

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興大學植物病理學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條 本會以聯繫系友感情,加強系友團強,砥礪系友學術研究,促進系友事業合作與協助母      系發展,並宏揚母校「誠樸精勤」之精神為宗旨。

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興大學農學院植物病理學系(台中市國光路250號)。

章 會 員

條 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,均為本會當然會員。

一、前台灣省立農學院植物病蟲害學系畢業者。

二、前台灣省立中興大學農學院植物病理學系及研究所畢業者。

三、國立中興大學植物病理學系及研究所畢業者。

四、凡現任或曾任教於本學系所者。

五、曾於本學系所進修或研究者。

條 對母系所或本會有特殊貢獻,得經理事會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本會榮譽會員。

章 權利與義務

條 凡本會會員應有下列各項義務及權利:

一、繳納會費。

二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三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四、參與年會、定期性學術演講會及其他臨時性集會。

五、接受本會出版之刊物。

六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
七、母系所與系友之聯繫,洽詢及其他服務之提供。

章 組 織

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關為會員大會,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條 一、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。由會員票選擔任之。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
二、本會得置名譽理事若干人,由理事會推薦之。

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會,由理事中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組織之,常務理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
條 本會監事會中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任期二年,不得連任。

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,負責主持會務,任期二年,不得連任。

第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及副總幹事各一人,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
總幹事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副總幹事襄助總幹事處理會務。

第十三條 本會得聘請現就讀於母系所同學為學生幹事。

第十四條 本會得於各地設立聯絡處並視實際需要成立分會。

章 職 權

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
二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
三、選舉理監事。

四、討論有關會務事宜。

五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。

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
二、對內處理一切會務。

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履行職務事項。

二、本會工作及職務之審議。

三、經費及預算之稽核。

四、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
章 會 議

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;召開日期,由理事會決定,並召集之。

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集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
第二十條 監事會每年召集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。

第廿一條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,經常務監事之同意,得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
章 經 費

第廿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員大會會費。

二、會員及其他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助。

第廿三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。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捐贈予母系所,不得分配於任個人或私人事業。

章 附 則

第廿四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,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。

第廿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於民國7786日通過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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